宁德时代天恒储能系统——全球首款实现5年零衰减、6.25兆瓦时高能量
2024-04-10 阅读:4717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我叫谢元青现居住于湖南省桂阳县浩塘乡朱美村三组,在2013年5月26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详情如下,5月26日我与谭家银无证驾驶一辆越野丰田霸道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车牌号LE8353,是有原审被告何雄的另外一人无证驾驶在桂阳县浩唐乡深塘村路段与我驾驶的一辆车牌号码为湘LE35039面对面行驶,出于多年开车经验判断,我发现对面驾驶的车辆为新手司机驾驶在路段左右摇摆占道行驶,驾驶技术有限车速忽高忽低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我立即紧急制动打开右方向转向灯进行避让最后掉到右侧水沟无法进行行驶,避免造成更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出于各方面原因综合,第一本人没有存在任何的占道行驶,看到前车的行驶状况我有发出灯光提醒,对方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车辆,并且车辆没有牌照上路,且对方的车辆撞倒我的车辆尾部造成严重的损失,第二天我县检察院院长跟我一块约吃饭,让这个案子交代给他办,承诺我一定打赢这场官司,律师费用一共4000元我当时没想太多就答应他了在检察院房星办公室给的红包和律师费,最后写了保证书给我退了所有的费用,他已经全知道了事情的全部经过,最后把对方的驾驶人也换成了何雄,何雄是他请来的冒充司机,法院判后才知道律师也是对方亲戚,况且不是一名合格的律师证,经查,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违背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部署要求,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原则,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贪婪无度,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包庇违法犯罪行为,近十年当中我找过很多部门反映事实问题的原因,一直无果,给我个人的生活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恳求相关单位负责人给我一个交代。